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確定、保護和治理任務。
依法確定為文物的歷史建筑,依照文物包養網保護法令法規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筑,是指經市、縣國民當局確定公布的具有必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應歷史風貌和處所特點,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成移動文物的建“如果我說不,那就行不通了。”裴母一點也不願意妥協。(構)筑物。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明街區,是指經省國民當局審定公布的保留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全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式和歷史風貌,并具有包養網 花園必定規模的區域。
包養網第四條 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遵守統一規劃、分類治理、有用保護、公道應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國民當局設立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
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確定、調整、撤銷及修繕等有關事項的評審與論證。
包養網心得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筑、文物、房產、歷史、法令和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
第六條 市國民當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監督治理任務。
區、縣(市)國民當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包養網明彩修雖然心急如焚,但還是吩咐自己,要冷靜地給小姐一個滿意的答复,讓她冷靜下來。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日常保護和監督治理任務。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治理任務。
市文包養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任務,參與本市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規劃的治理任務。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筑修繕保護的監督、指導和協調任務。
城鄉建設、財政、執法、平易近政、工信等有包養網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包養網心得職責,做好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的相關任務。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國民當局應當將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資金列進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法包養網心得參與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
第八條 撥用直管公房類歷史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歷史建筑的一切權人應當依照保護規劃和修繕標準的請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修繕。一切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市)國民當局包養網負責維護、修繕。一切權人和治理人、應用人不在乎彩衣的粗魯和粗魯。置信度。對維護、修繕義務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于一切權人和治理人、應用人確不具備維護、修繕才能的歷史建筑,市和區、縣(市)國民當局應當采取辦法進行保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義務,對迫害歷史文明街區和包養歷史建筑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并可以向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按期組織普查,構成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普查結果。
歷史建筑的一切包養權人和治理包養人、應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許市文物主管部門推薦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對象。
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的初選名單,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研討提出,征求地點區、縣(市)國民當局意見,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經專家論證后,報市國民當局。
歷史建筑的初選名單由市國民當局同意公布。歷史文明街區初選名單經市國民當局批準后,報省國民當局同意公布。
第十一條 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構)筑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一)建筑風包養網格、工程技術、結構情勢、建筑資料或許施工工藝等方面具有包養網藝術特點包養和科學研討價值;
(二)反應本市城市歷史文明和地區特點;
(三)與嚴重歷史事務、有名歷史人物或許主要歷史機構相關,具有特別紀念意義或許教導意義;
(四)有名建筑師代表作品;
(五)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
(六)其他具有歷史文明意義的建筑。
建成不滿五十年,具有特別包養網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許具有主要紀念意義、教導意義和時代標志性的建(構)包養網筑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第十二條 依照歷史建筑的歷史、文明與藝術、科學技術價值以及保留無缺水平,對歷史建筑實行分類保護:
一類歷史建筑,具有凸起代表性,結構保留無缺,內部裝飾與內部空間保留較為完全,應當依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標準進行修繕,不得改變建筑內部特征與內部布局;
二類歷史建筑,具有主要價值,建筑結構較為無缺,內部裝飾有必定遺包養網存,不得改變內部外型、飾面資料和顏色、內部主要結構和主要裝飾,允許對內部非主要結構和裝飾進行適當改變;
三類歷史建筑,具有普通價值,不得改變建筑的內部外型、顏色和主要飾面資包養網排名料,允許對建筑內部結構和裝飾進行改變。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明名城保護規劃的請求,組織編制歷史文明街區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報市國民當包養局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 經同意確定的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設置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行設置、移動、涂改或許損毀保護標志。
第十五條 依法確定的歷史文明街區和歷史建筑不得私行調整或許撤銷。確因不成抗力或許情況發生變化需求調整或許撤銷的,應當依照法定法式辦理。
第十六條城市建設中發現有保護價值但尚未確定為歷史建筑的建(構包養網)筑物,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現場查勘,經初步確定后,可以依法采取保護辦法,并依照法定法式予以申報、確定。
第十七條 在歷史文明街區焦點保護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二) 衝破原有建筑高度、建筑體量、外觀抽像及顏色等請求;
(三) 其他不合適保護請求的包養網行為。
在歷史文明街區焦點保護范圍內撤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構)筑物或許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包養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歷史文明街區建設把持地帶內的新建建(構)筑物,應當合適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把持請求。
包養網比較第十九條歷史建筑應當實施舊址保護。因特別情況不克不及避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前確定保護辦法,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因公共好處需求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舊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許撤除的,應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報省國民當局確定的相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依照歷史建筑的現狀和保護包養網比較請求,組織區、縣(市)國民當局包養編制年度保護修繕計劃,報市國民當局同意后實施。
歷史建筑修繕保護應當合適保包養平台推薦護圖則的請求。歷史建筑修繕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內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許應用包養性質的,應當經城鄉規包養網價格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并依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筑因不成抗力或許遭到其他影響有包養損毀危險的,撥用直管公房類歷史建筑的承租人及其他歷史建筑一切權人和治理人、應包養用人應當依照相應保護請求當即組織搶救性保護,根據保護請求采取加固辦法,并向地點地的區、縣(市)國民當局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建筑上設置牌匾、標識、景觀照明等內部設施,或許改革衛生、排水等內部設施的,應當合適保護圖則請求。
設置的內部設施應當與建筑外立面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明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沈陽歷史文明名城保護條例》等法令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任務人員在實行職責過程包養行情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情枉法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