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陳立對《年齡》“王魯”說的發揮
作者:郭曉東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
原載于 《同濟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9年第30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玄月十五日癸未
耶穌2019年10月13日
[摘要]《年齡》王魯說是公羊學的焦點義旨之一,董仲舒與何休無不倡言之。但這一說法在漢以后一向為后儒所詬病。隨著清代公羊學復興,這一學說才從頭為學者所重,而此中以陳立最具代表性。陳立明確區分了“衰周之魯”與“《年齡》之魯”,認為孔子作《年齡》,以《年齡》當新王,從而托魯為王者乃“《年齡》之魯”,而非“衰周之魯”。同時,陳立在為何休《公羊解詁》作新疏時,不僅周全繼承了何休的“王魯”思惟,并且順著何休、徐彥的思緒,對《公羊》本文的“王魯”意蘊作了進一個步驟的闡釋與發揮,從而使得何休的“王魯”思惟被更為徹底地獲得了貫徹。
[關鍵詞]陳立,《年齡》,《公羊義疏》,以《年齡》當新王,王魯
[作者簡介]郭曉東,哲學博士,復旦年夜學哲學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上海2包養網評價00433)
包養條件自漢代有《公羊》學以來,“以《年齡》當新王”及與之親密相關的“王魯”說就一向是《公羊》思惟體系中的主要一環。但是,魏晉以降,隨著《公羊》式微,“王魯”說也備受后儒詬病。一向到清代中葉《公羊》復興,一批《公羊》學家才從頭正視起“王魯”說,并予以諸多新的詮釋,此中以陳立(卓人,1809-1869)尤具代表性。陳立先后花了四十余年的時間,集其畢生之精神,作百余萬言之《公羊義疏》。該書博稽載籍,不僅廣蒐漢唐以來的《公羊》古義,並且有清一代說《公羊》者,如莊存與、孔廣森、劉逢祿、宋翔鳳、凌曙、包慎言等,無不擺佈采獲,整齊排比,融會而貫通之,堪稱清代中期以來《公羊》學的集年夜成著作。該書固守何休家法,而對何氏《公羊解詁》中的“王魯”說發明尤多。但是,學者對陳立之《公羊義疏》,或泛泛重其“完備”[1],或許其長于考據訓詁[2]而譏其“欠亨義例”,[3]多未能留意到陳立對“王魯”說的發揮及其對《公羊》學的意義地點,是以許陳立者與譏陳立者,似乎皆未能得其要領。本文即試圖以陳氏對“王魯”說的發揮為切進點,來從頭審視陳立對清代《公羊》學史的意義。
一、《年齡》王魯說的提出與后儒的質疑
《年齡》王魯說是公羊學的焦點義旨之一。“王魯”一詞,最早見于董仲舒的《年齡繁露﹒三代改制質文》:“故《年齡》應天作新王之事,時正黑統。王魯,尚黑,絀夏,新周,故宋。”在董仲舒看來,孔子作《年齡》,以《年齡》當“新王”,[4]而《年齡》實為一本書,并不成能成為真正的王者,若何以《年齡》當新王,實為費解之說,董仲舒也包養網ppt不過是約略地說,“今《年齡》緣魯以言王義”。(《年齡繁露﹒奉本》)直到東漢末,何休解詁《公羊》,“以《年齡》當新王”及與其相關的“王魯”說遂有了明確的內含,且成為何注《公羊》最為焦點的義理之一。
《年齡》莊公二十七年“杞伯來朝”,何休解曰:“不稱公者,《年齡》黜杞,新周而故宋,以《年齡》當新王”。[5]按公羊家通三統的說法,新王即位,尚須保存以前兩王朝之后,為之封土建國,讓他們仍然遵照前王朝之舊傳統與舊軌包養網比較制,并給予最高的爵位(公爵),與此新王朝同時而并存,此即所謂“存二王后”的說法。[6]是以,當周滅商之后,分別封夏、商二王之后為杞國和宋國。可是,一旦周掉往天命,而《年齡》成為新王,則相對于新王的二王后就不再是杞、宋,而成了宋與周,也就是說,杞國的國君是以加入二王后的序列,其爵位就不再是公爵,此即董仲舒所講的“絀夏”,亦即何休所講的“黜杞”。這樣,相對于《年齡》新王而言,二王后為宋與周,故何休在所謂“三科九旨”中又稱之為“新周、故宋、以《年齡》當新王”。不過,相對董仲舒對“以《年齡》當新王”之說語焉不詳的解釋,何休則結合具體的《年齡》經傳文本,以“王魯”之說為之賦與了了了的內含。
《年齡》隱公元年,《公羊傳》:“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何休注云:
不言公,言君之始年者,王者諸侯皆稱君,所以通其義于王者,惟王者然后改元立號。包養dcard《年齡》托新王授命于魯,故因以錄即位,明王者當繼天奉元,養成萬物。[7]
按《左氏》學,皇帝諸侯皆可以改元立號,但《公羊》家認為只要王者才幹改元立號[8],故何休認為,傳文用“君之始年”而不言“公之始年”,是因為“公”只指向諸侯,而“君”既可指皇帝,又可指諸侯,所以傳文的“君”字是“通其義于王者”。而之所以用這一個可“通其義于王者”的“君”字,是因為“《年齡》托新王授命于魯”。也就是說,《公羊》家以《年齡》當新王,但作為書的《年齡》,要行王者之權,必須有所依托,所以有“《年齡》托新王授命于魯”的說法,此即“王魯”之意。
“《年齡》托新王授命于魯”,而魯隱公為《年齡》第一公,故何休又以認為,《年齡》托隱公為始授命王。隱公元年,“公及邾婁儀父盟于眛”,《公羊傳》認為“儀父”是邾婁國國君的字,體現了對邾婁國國君的褒揚,而所以要褒揚者,是因為邾婁儀父在隱公即位以來率先與隱公結盟。何休注云:
《年齡》王魯,托隱公以為始授命王,因儀父先與隱公盟,可假以見褒賞之法,故云爾。[9]
按,邾婁儀父作為邾婁國國君,以常規書法,當書其爵稱邾婁子。何休認為,“儀父本在《年齡》前掉爵,在名例爾”,[10]即儀父在進《年齡》以前,因有罪而被奪台灣包養網爵,本應該書名。可是,因為他在新王授命之際,率先與新王結盟,遂不書“名”而書“字”,以示對他的褒揚。
隱公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滕本小國,子爵,而所以以年夜國之稱稱之為“滕侯”者,何休說,“稱侯者,《年齡》讬隱公以為始授命王,滕、薛先朝隱公,故褒之。”即滕侯、薛侯能率先朝《年齡》之始授命王,故褒而稱侯。不僅滕子自己被褒稱“滕侯”,就連其已故的父親也因之被褒稱“滕侯”,在何休看來,此亦體現《年齡》王魯之義。[11]
此“王魯”之說,在何休的《公羊解詁》中,還具體體現在諸多書法中。如隱公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公羊傳》曰:“其言朝何?諸侯來曰朝,年夜夫來曰聘。”何注云:“傳言來者,解內外也。《年齡》王魯,王者無朝諸侯之義,故內適外言如,外適內言朝聘,所以別外包養心得尊內也。”[12]也就是說,魯被假托為王者,而王者無朝諸侯之義,所以凡外諸侯來魯國稱“朝”,魯國朝外諸侯稱“如”,以示王魯之義。又如桓公十年,“桓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公羊傳》曰:“此偏戰也。何故不言師敗績?內不言戰,言戰乃敗矣。”何注云:“《年齡》讬王於魯。戰者,敵文也。王者兵不與諸侯敵,戰乃其已敗之文,故不復言師敗績。”[13]在何休看來,“戰者,敵文也”,即“戰”字意味著交戰雙方位置相當,但《年齡》讬王於魯,于是魯作為王者,與外諸侯之位置不敵,是以傳文稱“內不言戰”。可是,一旦魯國與外諸侯交戰掉利,出于對內諱戰敗的考慮,《年齡》不書“我師敗績”,而用“戰”字表白魯國對外戰爭的掉利。諸這般類的例子,在何休的《解詁》中屢屢可見,紛歧而足。
但是,也恰是《年齡》“王魯”的說法,遭致后儒的不斷詬病,以為周皇帝具在,而以魯為王,則有犯上作亂之嫌。早在東漢賈逵就批評說: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今隱公人臣而虛稱以王,周皇帝見在上而黜公侯,長短正名而言順也。這般,何故笑子路率爾?何故為忠信?何故為事上?何故誨人?何故為法?何故全身?這般若為通乎?[14]
西晉杜預在《年齡左傳集解序》中說:
所書之王,即平王也;所用之歷,即周正也;所稱之公,即魯隱也。何在其黜周而王魯乎?[15]
后世類似的說法極多,唐代陸淳引述其師啖助批評“王魯”說云:“悖禮誣圣,反經毀傳,訓人以逆,罪莫年夜焉。”[16]宋蘇軾云:“后之言《年齡》者,黜周王魯之學,與夫讖緯之書者,皆祖《公羊》。《公羊》無明文,何休因其近似而附成之。愚以為,何休,《公羊》之罪人也。”[17]北宋晁說之批評說:“其最為害者有三:曰王魯,曰黜周,曰新周故宋。”[18]又如宋代葉夢得批評曰:“《公羊》之學,其妖妄迂怪,莫年夜于黜周王魯,以隱公托新王授命之論。……若周未滅而黜之,魯諸侯而推以為王,則啟全國亂臣賊子,乃自《年齡》始。孰謂其誣經敢至是乎!”[19]直至晚清,仍有蘇輿批評何休之說曰:“如董所云,則《年齡》托魯言王義,未嘗尊魯為王、黜周為公侯也。何氏直云‘王魯’,遂啟爭疑。”(《年齡繁露義證﹒奉本》)
是以,對傳統的《公羊》家來說,“王魯”說包養網推薦實是最為焦點的思惟,而對《公羊傳》及何休的批評,矛頭亦多指向“王魯”。是以,若何對待“王魯”說,特別是以其為“悖禮誣圣,反經毀傳”的批評,對于后世之《公羊》家來說,實為不成回避的最基礎問題之一。[20]
二、陳立包養網站對《年齡》王魯說的懂得
陳立長期包養作為清代《公羊》學的集年夜成者,其學又以固守何休家法為最年夜特點地點[21],是以,對于何休的“以《年齡》當新王”與“王魯”思惟,亦予以極力維護,并多有所發揮。
宣公十六年,“成周宣謝災”,何休注曰:“新周,故分別有災,不與宋同也。孔子以《年齡》當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這是何休對《公羊》通三統說最明確與最經典的表述之一,而陳立《義疏》于此亦開宗明義指出,“注為全書發其例也”[22]。稱“注為全書發其例”,則顯見其以通三統說為《公羊》及何氏《解詁》的最焦點義旨,此可謂善讀何休者也。其又引劉逢祿《釋例》之文以證己說,且下一按語曰,“其言以《年齡》當新王之意至為明顯”[23]。則顯然批準劉氏對何休的解讀,且引為同調也。又言孔子“假魯以立國法,所謂《年齡》之魯也”,[24]又言“以魯當新王,故新周。新周者,新黜周,等王者后也”,從而明確地稱“合宋、周、《年齡》為三統”,[25]則對陳立而言,以《年齡》當新王,即假魯以立國法,即托魯當新王,是即“王魯”。
對于后世針對“王魯”說的種種批評,在陳立看來,這恰是“陋儒”不察“以《年齡》當新王”之義,遂“猥以王魯之說集矢于《公羊》”,其曰:
以《年齡》當新王,不克不及見之空言,故托之于魯,所以見之行事也。所謂托新王授命于魯也。托王于魯,非以魯為王。夫子以匹夫行褒貶之權,不成無所藉,故托魯為王,以進退當世士年夜夫,正以載之空言,不如行事之深切著明也。《繁露·霸道》云:“諸侯來朝者得褒,邾婁儀父稱字,滕薛稱侯,荊稱人,介葛盧得名,內出言如,諸侯來曰朝,年夜夫來曰聘,霸道之意也。”是也。陋儒不察,猥以王魯之說集矢于《公羊》,此不知《年齡》者也。[26]
陳立又著有《年齡王魯說》一文,以進一個步驟詳細闡明“王魯”之義曰:
隱元年何君注曰:“《年齡》托新王授命于魯,故因以錄即位。”又云“方陳授命制正月故假以為國法。”然則王魯者,托王于魯,非以魯為王也。孔子當世衰道微之世,懼霸道之熄滅,作《年齡》以撥亂,上刺王公,下譏卿年夜夫,而逮士庶人,以匹夫行皇帝之權,不克不及無所寄。魯者,怙恃之國也。有所見、有所聞、有所傳聞,較百二十國寶書為信,故據以為本而以行賞罰、施黜陟,蓋徒托空言,不如見諸行事之深切著明,故引史記而加乎王心也。殷繼夏,周繼殷,《年齡》繼周,故以隱為授命王。《年齡》之隱公,則周之文王也。故儀父慕義則字之,㝛男與盟則卒之,滕、薛來朝則褒之。于所傳聞世,見治起于衰亂之中;于所聞世,見治升平;于所見世,著治承平,僅于譏二名,人性浹,霸道備,功至于獲麟。故麟于周為異,于《年齡》為瑞。《周南》之《麟趾》、《召南》之《騶虞》,猶斯道也。……然則君人者,能繼天奉元,養成萬物,行《年齡》之道,則可以撥亂,則可以歸正,則可以獲麟,故麟之瑞于魯,為《年齡》之魯言之,非為衰周之魯言之也。王魯故新周,新周故故宋、黜杞,所謂異義很是可怪之論,此也。所謂知我罪我,此也。若徒以《年齡》為魯史記之別名,則一記載占畢之徒了此矣,何至筆則筆,削則削,而游、夏之徒不克不及贊一詞哉?[27]
陳立于此將“以《年齡》當新王”與“王魯”說的關系說得尤其明白清楚。起首,在陳立看來,孔子以《年齡》當新王,但是《年齡》畢竟只是一本書,而孔子欲以《年齡》行皇帝之權,就不克不及空言而無所依托。而魯國作為孔子的怙恃之國,有所見、所聞、所傳聞之事,故孔子可以據以為本,因魯之舊史而加之以“王心”,即所謂“托王于魯”,從而陳立一方面反復強調,“王魯”者,“非以魯為王也”。但另一方面,陳立又指出,《年齡》既然托魯為王,故“《年齡》之魯”分歧于“衰周之魯”,即《年齡》所“托王”包養軟體的魯國,分歧于當時實存的作為列國之一的魯國。“《年齡》之魯”的提法,亦見于《義疏》卷四十九:
孔子曰:我欲徒托空言,不如著之實事。故假魯以立國法,所謂《年齡》之魯也。[28]
其又論魯隱公與魯桓公,分別“《年齡》之隱、桓”與“魯國之隱、桓”:
蓋隱、桓以下,為《年齡》之隱、桓,非魯國之隱、桓。圣人以徒托空言,不如見之行事,故假魯以張治標,非隱眞為授命王也。杜預、范寧不識七十子微言年夜義,以孔子之《年齡》牽泥于魯之《年齡》,以故動輒荊棘,則不單不知讀《年齡》,并不知讀《孟子》矣。[29]
“《年齡》之隱、桓”,即“《年齡》之魯”的隱公、桓公,亦即被托王的隱公與桓公;“魯國之隱、桓”,即“衰周之魯”的隱公與桓公,亦即作為諸侯之一的隱公與桓公。事實上,“衰周之魯”與“《年齡》之魯”的區分,在包慎言等人那里已微有見意,如陳立引包慎包養意思言《王魯說》云:“此十二君者,魯之君乎哉?《年齡》之君也。”[30]此已分別就“魯之君”與“《年齡》之君”視《年齡》之十二公。但相較而言,陳立之說顯得更為清楚透徹,對于懂得《包養情婦公羊》及何休的“王魯”之義極具幫助。蓋后人之所以疑于“王魯”說者,往往是將孔子所以“托王”的“《年齡》之魯”混淆于當時事實存在的作為列國之一的魯國,從而“猥以王魯之說集矢于《公羊》,此不知《年齡》者也”。如《左傳疏》引劉炫難何氏云:“新王授命,正朔必改,是魯得稱元,亦應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既托王于魯,則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托王改元,是妄說也。”陳當即批評說:“是由昧于托王于魯為借魯以明王之義,故以俗見強說也。”[31]按劉炫之意,魯既然為王,則不當用周正、奉時王,陳立稱其“昧于托王于魯為借魯以明王之義”,就是批評其于“《年齡》之魯”與“衰周之魯”不加分別。作為“《年齡》之魯”,是孔子借魯國舊史而加以“王心”的結果,亦便是“以《年齡》當新王”的具體體現,故陳立說:“殷繼夏,周繼殷,《年齡》繼周,故以隱為授命王。”以隱公為授命王,便是“《年齡》繼周”的具體表現。在這一意義上講,陳立極其深入地指出:“《年齡》之隱公,則周之文王也。”《公羊傳》稱“王者孰謂?謂文王也。”何休注曰:“以上系王于春,知謂文王也。文王,周始授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32]陳立以“周之文王”視“《年齡》之隱公”,則隱公亦“元年春王正月”之“王”,亦即“上系天端”之“王”,故“《年齡》之隱公”,實非“衰周之魯”的隱公,而是作為《年齡》之始授命王的隱公,此不成不察。反過來,若視魯為周之諸侯國,即從“衰周之魯”的角度看,則《年齡》與孔子未經刪削的魯史記就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又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公羊傳》以為“記異也”,但是麟又是一種承平之瑞獸,何休稱“麟於周為異,《年齡》記以為瑞,明年夜平以瑞應為效也”,在陳立看來,作為承平瑞應之麟,顯然是“為《年齡》之魯言之,非為衰周之魯言之也”。所以陳立又進而引劉逢祿的說法,“《年齡》者火也,魯與天王、諸侯,皆薪蒸之屬”,[33]又引包慎言的說法,稱“十二公皆筌蹄”,[34]都表達了這一意思。
三、陳立以“《年齡》王魯說”的立場來釋讀《公羊》
在《公羊義疏》中,陳立站在固守何休家法的立場,對何氏認為體現“《年齡》王魯說”的具體文本,作了進一個步驟的闡釋與發明。有些關于“王魯”的文本,何氏自己語焉未詳,而徐彥舊疏又未能很好地予以闡發,陳立則安身于何氏之說,對之進行深刻的引申與包養妹推衍,從而使得何休的“王魯”思惟被更為徹底地獲得了貫徹。
約略言之,陳立在《公羊義疏》中對“王魯”說的釋讀與發揮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起首,在疏文中轉述敷陳何氏“王魯”的解說。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何氏注曰:“所傳聞之世,外小惡不書,書者來接內也。《年齡》王魯,以魯為全國化首,明親來被王化漸漬禮義者,在可備責之域,故從內小惡舉也。”[35]陳立疏曰:
年齡托王于魯,假若隱公為授命王,故為全國化首。凡來接內者,皆如親被王化,宜漸漬禮義,如上之襃儀父。是年齡責備賢者,故雖小惡必書,為其在可責備之域故也。其非接內者,則在無足責之例,故小惡不示譏文也。[36]
按《公羊傳》,周皇帝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實兼赗惠公與仲子,而仲子為惠公之妾,周皇帝不別尊卑,故《公羊傳》以之為“非禮”,從而何休視之為“小惡”。但是,按《公羊》三世之包養軟體說,外小惡不書,而所以書者,何休認為是因為“接內”,從而在“王魯”的意義上說,但凡來親近“新王”,從而“被王化漸漬禮義”者,都要褒而書之。陳立基礎上是轉述與敷陳何休之說,只不過說得更明白清楚了一些。在《公羊義疏》一書中,陳立對何休之繼承與發揮年夜率皆這般。
又隱公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傳曰:“孰及之?內之微者也。”何休注曰:“內者,謂魯也。”[37]陳立疏之曰:
此通解全書之例,成十五年傳:“《年齡》內其國而外諸夏”,故凡言內者皆魯也。[38]
按包養平台:何氏“內者,謂魯也”,實為《年齡》“王魯”之例。徐彥曰:“據百二十國寶書以為《年齡》,非獨魯也。而言內者,讬王於魯,故言內,猶言內其國外諸夏之義也。”[39]陳立亦引成公十五年傳“《年齡》內其國而外諸夏”,則陳立在此實以“王魯”解“內魯”也。陳立于此稱“此通解全書之例”,可謂善讀《公羊》者。所謂“此通解全書之例”,亦即認為全書以“王魯”為年夜例。
其次,何氏之注語義未詳,徐彥疏又未能發明“王魯”義,而陳氏作“王魯”解讀者。隱公三年包養意思,“尹氏卒”,何氏《解詁》曰:“時天王崩,魯隱往奔喪,尹氏主儐贊諸侯,與隱交代而卒,恩隆于王者,則加禮錄之,故為隱恩錄痛之。日者,恩錄之,明當有恩禮。”[40]徐疏曰:“言隱公恩隆于王者,則加禮錄其儐贊之人也。”[41]陳立不滿于此說,故疏之曰:
按尹氏儐贊隱公,即為恩隆于王者也。舊疏非。[42]
又曰:
上元年令郎益師卒,注:“故于所見之世,恩己與父之臣尤深,年夜夫卒,有罪無罪皆日錄之。”又云:“主所以卒年夜夫者,明君當隱痛之也。”蓋尹氏新與魯接,恩隆王者,即當恩錄之,故書日比內年夜夫,著王者當有恩禮,即賵、賻之屬,非所謂恩隆王者,則加禮加其儐贊之人也,蓋《年齡》托王于魯也。[43]
按徐氏舊疏之意,隱公“恩隆于王者”,其所謂“王者”,指的是周皇帝,即隱公恩隆于皇帝,遂及其儐贊之人,故“加禮錄其儐贊之人”。而陳立則以為,何氏所謂“王者”,并非指的是周皇帝,而是指魯隱公,蓋“《年齡》托王于魯”,尹氏儐贊隱公,便是尹氏“恩隆于王者”。是以,尹氏雖為外年夜夫在不書卒之例,但因其恩隆于隱公,故當書日書卒,以比之于內年夜夫例,以明王者當有恩禮。故陳立以為,何氏乃于“尹氏卒”發明《年齡》“王魯”之義,而舊疏則未有此意。
又次,何注與徐疏在《公羊注疏》中未作“王魯”義解讀者,而陳立本何、徐之意以“王魯”說發明之。
僖公七年,“夏,小邾婁子來朝。”何氏注曰:“至是所以進稱爵者,時附從霸者,朝皇帝,旁朝罷,行進,齊桓公白日子進之,固因其得禮,著其能以爵通。”[44]按何休的意思,小邾婁子能夠附從齊桓公朝皇帝,所以皇帝進之以爵。徐彥疏則對比隱公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認為滕侯、薛侯以其來朝新王,故進而稱“侯”,而小邾婁子“不由朝新王”得進而稱侯,“正以僖公非授命之王故也”。即徐彥承認隱公是授命王,但不承認僖公是授命王。[45]但是,在陳立看來,“小邾婁因朝皇帝,齊桓白日子,進稱爵,然分歧書”。[46]而所以書者,“時旁朝魯,魯為授命王,因得禮書其爵,以示法也。”[47]按:據本條何休注與徐疏彥,均未發明“王魯”之義。而徐氏稱“正以僖公非授命之王故”,則顯然沒有能夠領會何休“王魯”說的精義。雖然在隱公篇何休相對更多說起隱公為始授命王,但從“王魯”的角度來說,既然《年齡》托王于魯,則《年齡》十二公,難道授命王也,所以陳立認為,所以書小邾婁子來朝,其實與滕、薛朝隱公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因朝授命王而得書。
又僖公二十七年,“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公羊傳》曰:“此楚子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何休注云:“古者諸侯包養價格ptt有難,王者若方伯戰爭之,后相犯,復故罪,楚前執宋公,僖公與共議釋之。今台灣包養網復圍犯宋,故貶,因以見義。終僖之篇貶者,言正人戰爭人,當終身保也。”[48]按:《年齡》經書“楚人”,而實為楚子髡,《公羊》認為,因楚子髡執宋襄公,故終僖公之篇貶之,但傳文實未明其義。何休從“正人戰爭人,當終身保”的角度解釋了終僖之篇貶楚子髡的來由,不過,何休的解釋似乎說得還不是很透徹,陳立則疏曰:“《年齡》托王于魯,僖公托王者方伯之職,戰爭諸侯,今復相包養平台犯,便是獲咎于僖,即為獲咎于國法,故云終僖之篇貶耳。”[49]也就是說,何休僅就僖公曾經調停宋楚之爭,而楚子髡之后從頭犯宋,是則破壞僖公正和楚宋之功,故稱獲咎于僖公,從而《年齡》終僖之篇貶之。而陳立則進而從“王魯”的角度,認為僖公既然是《年齡》所假托的王者,楚子髡獲咎于僖公,便是獲咎于“國法”,是以而終僖之篇貶之。此說可以說較何氏注更具有說服力,並且將何氏的“王魯”說貫徹得更為徹底。
又昭公二十五年,“宋公佐卒于曲棘”。《公羊傳》曰:“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故地?憂內也。”何休注曰:“時宋公聞昭公見逐,欲憂納之,至曲棘而卒,故恩錄之。”[50]按:《年齡》外諸侯于其封內卒不書地,此書者,《公羊傳》以“憂內”解之。從前述“內魯”即“王魯”的年夜例看,此條顯然可從“王魯”的角度解之。但何休僅解宋公憂昭公之見逐,從而恩錄之,并沒有特別點出此中所具有的“王魯”義。陳立則進一個步驟對何休的“恩錄之”作了闡釋。其曰:“恩錄之,與成二年書曹令郎手同。彼注云:‘《年齡》托王于魯,因假以見國法,明諸侯有能從王者撻伐不義,克勝有功,當褒之。’此以諸侯能為王者憂,勤王而卒,亦宜恩錄之也。”[51]則陳立據何休成公二年注解此條,認為宋公所以“恩錄之”,非僅僅出于為昭公憂,而其實是為王者憂。可以說,若僅僅為昭公憂,昭公仍不過是“衰周之昭公”;若視作為王者憂,則昭公乃成其“《年齡》之昭公”。由此可見,陳立之解,實本于何氏之義,而何氏于此幾多掉察。
又次,何氏未作“王魯”解讀,徐彥疏以“王魯”解而義未能顯豁者,陳立則進而解析之。莊公元年,“夫人孫于齊”,何休注云:“言于齊者,盈諱文。”[52]陳立疏之曰:
舊疏云:“據百二十國寶書以為《年齡》,非獨魯也。而言內者,托王于魯,故言內,猶言內其國外諸夏之義也。然則內魯為王,王者無出走之義,故謂之孫。而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于鄭’,言‘出’者,彼傳云:‘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不克不及乎母也。’注:‘不克不及事母,罪莫年夜于不孝,故絕之言出也。’”然則彼天王合絕,故書出,不皇帝之也。[53]
按:桓公夫人文姜通乎齊侯而致桓公被弒,故于莊公元年出走齊。經不書“奔”而書“孫”,何休認為是“盈諱文”,故何注于此實不曾論及“王魯”。但徐彥疏以“王魯”義說之,認為“王者無外”,故無出走之義。[54]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鄭”,傳亦言“王者無外”,徐疏則引何注稱周皇帝不克不及事母故絕。但是徐疏于此未能聲名“王魯”義之“王者無外”與周皇帝之“王者無外”的區別,而陳立則婉言“不皇帝之”,意謂周皇帝有罪合絕,故云“不皇帝之”。但是文姜有罪亦當絕,出于“內魯”之意,以“王者無外”而諱言“孫”;天王有罪當絕,陳立則婉言“不皇帝之”。則陳立之“不皇帝之”四字,事實上進一個步驟從背面論說“王魯”之義,即《年齡》王魯,而周皇帝不當王也,從而徐疏之意是以而加倍顯豁。
四、小結
總而言之,陳立可以說是有清以來對“王魯”說闡釋得最為透徹者,其嚴格區分“《年齡短期包養》之魯”與“衰周之魯”,則對“王包養故事魯”的懂得,就決不是如賈逵所批評的那樣“隱公人臣而虛稱以王,周皇帝見在上而黜公侯”。事實上,按陳立的懂得,所謂“王魯”者,即孔子作《年齡》而據魯之故事以為本,而以行賞罰、施黜陟,亦即借魯史而加“王心”、立“王義”焉者。故對陳立而言,“王魯”說及與之相關的“以《年齡》當新王”說,可以稱得上是《公羊》的第一道理,是以其視“王魯”為《年齡》之年夜例。從某種意義上講,陳立對“王魯”說的發揮,甚至比何休自己表現得更為徹底,可謂是何氏之元勳。但是,陳立著《公羊義疏》,其另一主要特點是以漢學本領治《公羊》,乃至時賢多因陳立長于考據訓詁,遂認為“欠亨義例是其所短”。但是,就陳立視“王魯”為《年齡》之年夜例,就陳立對“王魯”的闡釋與發揮來講,陳氏可謂深得《公羊》之微言年夜義者,[55]以“欠亨義例”責陳立,不免難免苛責太過。
注釋:
[1]皮錫瑞稱“覽陳立《義疏》,以求年夜備”,見氏著:《經學通論·年齡通論》(北京:中華書局,1954年),頁89。戴維贊其為“疏釋《公羊》最完備的著作”,見氏著:《年齡學史》(長沙:湖南教導出書社,2004年),第479頁。
[2]陳立從凌曙、劉文淇學,凌、劉二氏皆深于漢學,劉氏曾批評孔廣森、劉逢祿等人“詳義例而略典禮、訓詁”,凌氏則主張治《公羊》當“由聲音、訓詁而明乎軌制典章,以進求夫微言年夜義”。見氏著:《公羊禮疏序二》。受凌、劉二氏之影響,故陳立之治《公羊》,亦是“由聲音、訓詁而明乎軌制典章,以進求夫微言年夜義”。《清史列傳·儒林傳》稱陳立“淵雅典碩,不尚空言,大略考訂服制、典禮及聲音、訓詁為多。”見《清史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5655頁。
[3]如楊向奎師長教師說:“《公羊》之長不在典禮,訓詁如此,難用于義理。卓人用力勤,時間久而通訓詁,考據是其所長,奈無用武之地何!欠亨義例是其所短。”見氏著:《清儒學案新編》(濟南:齊魯書社,1994年),第四卷,第115頁。此說影響極年夜,當代學者多以此為定論。參見趙伯雄:《年齡學史》(濟南:山東教導出書社,2004年),731頁;黃開國:《公羊學發展史》(北京:國民出書社,2013年),第567頁;陳其泰:《清代公羊學》(北京:東方出書社,1997年),第133-143頁。
[4]《年齡繁露﹒玉杯》:“孔子立新王之道”;又《年齡繁露﹒三代改制質文》:“《年齡》上絀夏,下存周,以《年齡》當新王。”
[5]徐彥:《年齡公羊傳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14年),第320頁。
[6]何休《公羊解詁》隱公三年“春王仲春”注:“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統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圣,通三統,師法之義,恭讓之禮,于是可得而觀之。”見《年齡公羊傳注疏》,第57頁。又隱公三年“宋公和卒”何注:“宋稱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處所百里,爵稱公,客待之而不臣也。”見《年齡公羊傳注疏》,第64頁。
[7]《年齡公羊傳注疏》,第7頁。
[8]孔穎達曰:“皇帝之封諸侯也,割其泥土,分之臣平易近,使之專為已有,故諸侯于其封內各得改元。”見氏著:《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9年),第39頁。徐彥則曰:“若《左氏》之義,不問皇帝諸侯,皆得稱元年。若《公羊》之義,唯皇帝乃得稱元年,諸侯不得稱元年。”見《年齡公羊傳注疏》,包養條件第6頁。
[9]《年齡公羊傳注疏》,第21頁。
[10]《年齡公羊傳注疏》,第21頁。
[11]隱公七年,“滕侯卒”。此“滕侯”即隱十一年朝魯之“滕侯”的父親。何休說:“所以稱侯而卒者,《年齡》王魯,托隱公以為始授命王,滕子先朝隱公,《年齡》褒之以禮,嗣子得以其禮祭,故稱侯見其義。”見《年齡公羊傳注疏》,第94頁。
[12]《年齡公羊傳注疏》,第108頁。
[13]《年齡公羊傳注疏》,第169頁。
[14]賈逵:《左氏長義》,轉引自《年齡公羊傳注疏》,第3頁。
[15]《左傳正義》,第29頁。
[16]陸淳:《年齡集傳纂例》,支出《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46冊,第280頁。
[17]蘇軾:《年齡變周之文》,支出《蘇軾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卷三,第76頁。
[18]晁說之:《迂景生集》,支出《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118冊,第236頁。
[19]葉夢得:《年齡公羊傳讞》,支出《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49冊,第649-650頁。
[20]有學者甚至認為,自魏晉以降,公羊學一蹶不振,頗有受王魯說之累。參見張厚齊:《年齡王魯說研討》,(臺北:花木蘭文明出書社,2010年),第5頁。
[21]梁啟超評論陳立的《公羊義疏》曰:“此書嚴守疏不破注之例,對于邵公只要引申、絕無背畔。”見《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支出朱維錚編:《梁啟超論清學史二種》(復旦年夜學出書社,1985年),第322包養心得頁。
[22]《公羊義疏》,卷四十九,第1884頁。
[23]《公羊義疏》,卷四十九,第1884頁。
[24]《公羊義疏》,卷四十九,第1884-1885頁。
[25]《公羊義疏》,卷四十九,第1885頁。
[26]陳立:《公羊義疏》(北京:中華書局,2017年),卷一,第15頁。
[27]陳立:《句溪雜著》(清同治刻陳汝恭續刻本),卷二,頁1-2。
[28]《公羊義疏》,卷四十九,第1885頁。按:劉尚慈師長教師校點本認為“《年齡》之魯”的“之”字當據文義改“王”字,不過,在筆者看來,作“之”字義亦通,不用強改為“王”。
[29]《公羊義疏》,卷四,第146頁。
[30]《公羊義疏》,卷一,第17頁。
[31]《公羊義疏》,卷一,第17頁。
[32]《年齡公羊傳注疏》,第7頁。
[33]《公羊義疏》,卷一,第16頁。
[34]《公羊義疏》,卷一,第17頁。
[35]《年齡公羊傳注疏》,第33頁。
[36]《公羊義疏》,卷三,第114頁。
[37]《年齡公羊傳注疏》,第34頁。
[38]《公羊義疏》,卷三,第113頁。
[39]《年齡公羊傳注疏》,第200頁。
[40]《年齡公羊傳注疏》,第61頁。
[41]《年齡公羊傳注疏》,第61頁。
[42]《公羊義疏》,卷五,第67頁。
[43]《公羊義疏》,卷五,第67頁。
[44]《年齡公羊傳注疏》,第4包養違法01頁。
[45]《年齡公羊傳注疏》,第402頁。
[46]《公羊義疏》,卷三十,第1129頁。
[47]《公羊義疏》,卷三十,第1130頁。
[48]《年齡公羊傳注疏》,第475頁。
[49]《公羊義疏》,卷三十五,第1305頁。
[50]《年齡公羊傳注疏》,第1014頁。
[51]《公羊義疏》,卷六十六,第2565頁。
[52]《年齡公羊傳注疏》包養軟體,第200頁。
[53]《公羊義疏》,卷十七,第623頁。
[54]《年齡公羊傳注疏》,第200頁。
[55]梁啟超論陳立云:“其于公羊三世九旨諸說,邵公所謂‘很是異義可怪之論’者,闡發無余蘊,不獨非巽軒所夢見,即方耕、申受亦遜其精銳。”見氏著:《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支出《梁啟超論清學史二種》,第322頁。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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