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行政復議證據軌制存在的題目重要是舉證義務規則不敷周全、證據開示和質證有所缺掉、證據認定例則缺掉、證實尺度可操縱性不強且嚴苛。修正的標的目的和準繩應該是準司法化、統籌效包養 力與公平、內在包養 的事務系統化。詳細來說,應該在總則中規則總體請求,完美舉證義務軌制,增添證據交流、保全、消除、自可她不知道自己昨晚怎麼突然變得這麼脆弱,眼淚一下子就出來了,不僅嚇著自己,也嚇著他。認、補強迫度,限制復議機關所調取證據的效率,依據行政復議的目標和任務公道設定證實尺度,對質據和法式兩部門的內在的事務分類回并,等等。
要害詞: 行政復議;證據軌制;題目剖析;完美途徑
行政復議是一種安身于行政系統外部的行政膠葛處理機制,既有行政性質,又有司法顏色。我國的行政復議軌制自《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公佈實行以來,中心經2007年《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以下簡稱《實行條例》)的補強細化,在實行中施展了積極感化,但也面對諸多題目和挑釁。盡管行政復議在全體上仍被視為行政機制而存包養 在,行政復議的準司法化已成國際趨向,在學界也獲得較多共鳴。[1]行政復議的司法化請求吸納司法軌制的優點,對復議權構成公平、公然、無力的法式束縛。證據軌制是司法審查的精髓地點,其外行政復議中的主要性不言自明。我國現有的行政復議證據軌制雖已初具範圍,但無論從後天上仍是從后天上看都存在缺乏,在全體和細節上都有所缺掉。這些缺乏影響了行政復議軌制的持久安康成長,亟需加以改造完美。從學界來看,還缺少對行政復議證據軌制深刻的專題研討。[2]有鑒于此,本文將以我國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為對象,以其完美為旨趣睜開切磋。
一、我國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的重要特色
我國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由《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行條例》構建,所涉條則有:《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11、22、23、24條,第28條第1款第1、3、4項,第36條;《實行條例》第15條第1款第6項,第21、33-37、43、46、47、63條。這些條包養 則構建的行政復議證據軌制包含如下內在的事務:第一,《行政復議法》第22條確立了以書面審查為準繩、行動審查為破例的證據審查軌制。第二,《行政復議法》第11條,第23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第4項,《實行條例》第21、 36條規則了舉證軌制(含舉證義務分管、舉證刻日、舉證主體等)。第三,《實行條例》第33條規則了聽證軌制。第四,《行政復議法》第24條規則了證據效率軌制,依據該條,外行政復議經過歷程中,被請求人自行向請求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者人搜集的證據不具有用力。第五,《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你怎麼起來了,一會兒不睡覺?”他輕聲問妻子。款第1項規則了“詳細行政行動認定現實明白,證據確實”的證實尺度。第六,《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22條,《實行條例》第34條規則了復議機關調取證據軌制。第七,《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2款,《實行條例》第35條規則好,她能不能迫不及待地展示了婆婆的威嚴和地位。 ?了請求人和第三人的查閱權。第八,《實行條例》第37條規則了判定軌制。
從上述條則不丟臉出,我國行政復議的證據軌制具有以下特色:第一,條則疏散無序。證據軌制所涉條則較為疏散,分布于《行政復議法》和《實行條例》之中,散見于不相鄰的多個條則之中,情勢上缺少體系性,晦氣于構成全體認知,也未便于實用。第二,系統殘破不全。行政復議的證據軌制不單情勢上缺少體系性,就其邏輯構造來說,也存在頗多缺掉,若將其與行政訴訟的證據軌制比擬即可一目了然,下文將重點會商這一題目,此不贅述。第三,初始定位不準。由于《行政復議法》的立法主旨是便平易近、快捷的效力主義,其初志是“不宜、也不用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法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3]在這種思惟領導下,該法對復議法式的design與行政訴訟比擬就顯得頗為集約,此中的證據軌制也不破例。這種集約型審查機制在包管快捷高效的同時,也不成防止地就義了軌制的公平性、威望性和公信力,實行中復議案件多少數字偏少、復議效能受阻的近況就反應了這一點。為了補充《行政復議法》的後天缺乏,《實行條例》對質據軌制做了個體彌補,但仍未完成系統化改革。是以,周全梳理現行證據軌制的題目,經由包養網 過程從頭修正《行政復議法》加以一攬子處理,就日益顯得需要。
二、行政復議證據軌制存在的重要題目
經由過程上述剖析可見,現行的證據軌制比擬準繩和細緻,影響了行政復議的公平性,亟需加以檢查。以後存在的題目重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舉證義務規則不敷周全
在舉證義務方面,《行政復議法》僅在第11條規則了行政復議請求的請求,請求人只需講包養網 清重要現實即可,無需承當初步證實義務。《實行條例》第21條彌補規則了請求人的初步證實義務。但全體來看仍有缺乏:第一,《行政復議法》及《實行條例》均昭示了第三人介入行政復議的權力,但均未觸及其應負的舉證義務。第二,《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4項關于被請求人過期不舉證視為無證據的規則是不完全的,疏忽了被請求人因不成抗力或客不雅上不克不及把持的其他合法事由而不克不及如期舉證的情形。第三,在請求人的初步證實義務題目上,《實行條例》第21條雖作了彌補,但仍有不周之處,疏忽了不作為案件中的除外情況—外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行政機關往往不向絕對人供給書面答復,絕對人難于獲取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初步證據,復議機關在沒有響應證據的情形下又不予立案,致使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很難被立案—這外行政訴訟的證據軌制中早已有成熟的規則可資鑒戒。[4]
(二)證據開示和質證有所缺掉
假如說舉證義務更近似于實體題目的話,那么證據開示和質證就是較為徹底的法式題目。證據開示來源于英美,后被很多年夜陸法系國度所采納,在我國普通稱為證據交流,是指庭審前控辯兩邊彼此獲取案件的信息、展現證據的一種訴訟軌制,在庭前交流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其感化一是使兩邊相互清楚各自把握的證據內在的事務,以進步庭審的效力和裁判的正確性,防范證據突襲招致的司法低效。二是避免審訊職員先進為主、未審先判。證據開示重要包含時光、地址、主體、范圍、對象、方法、效率等方面內在的事務。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令代表人在審訊經過歷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停止的質疑和質問。”[5]質證軌制的意義在于,它有利于法院對的地認定證據,有利于保證當事人的法式權力,有利于包管審訊成果的公平性。
我國行政訴訟設置了證據開示和質證軌制,其重要內在的事務包含:(1)證據開示和質證實用的案件范圍。起首,《最高國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題目的規則》(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21條規則,對于案情比擬復雜或許證據多少數字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交流證據,并將交流證據的情形記載在卷。其次,《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35條規則:“證據應該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克不及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意味著一切的案件都應實用質證軌制。(2)證據開示的效率。起首,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35條,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流經過歷程包養 中沒有爭議并記載在卷的證據,經審訊職員在庭審中闡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現實的根據。其次,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7條,被告或許第三人應該在開庭審理前或許國民法院指定的交流證據之日供給證據。除合法事由經法院批準可延期供給外,過期供給證據的,視為被告或許第三人廢棄舉證權力。再次,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3條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1條,原告應該在收到告狀狀正本之日起旬日外向法院提交所有的證據和所根據的規范性文件,除合法事由經法院批準可延期供給外,過期包養網 供給的,視為被訴詳細行政行動沒有響應的證據。(3)質證的效率。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35條,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克不及作為定案的根據,但在庭前證據交流經過歷程中沒有爭議并記載在卷的證據除外,也就是說,庭前證據開示和質證的效率是雷同的。
比擬而言,我國的行政復議以便平易近、快捷、效力為立法原旨,履行以書面審查為準繩、以開庭審查為破例(《行政復議法》第22條)的審查軌制,沒有設置相似于行政訴訟的證據開示軌制,也沒有建立質證軌制,而是以嚴重、復雜案件的聽證軌制作為彌補(《實行條例》第33條)。可是,現有規則的缺乏是較為顯明的:第一,它沒有廣泛地樹立證據開示和質證軌制,證據的效率完整取決于復議機關的判定,未能充足保證當事人的法式權力,軌制的公平性缺乏。第二,曾經樹立的嚴重、復雜案件的聽證軌制也有局限性,一是實用范圍極為無限,年夜部門行政復議案件不成能都是嚴重、復雜案件,也就不成能實用聽證;二是含混粗拙,《實行條例》第33條只是一個很是初步的規則,聽證的法式、效率等均告闕如,使得聽證不難流于情勢。從現實情形看,以後很多處所確立了行政復議聽證規定,在實行中獲得了必定積極後果。為穩固實行結果并為其供給法令根據,有需要對聽證軌制的詳細實用情況及請求予以細化并規則在《行政復議法》中。
(三)證據認定例則系統缺掉
證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往粗存精、往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包養 及里的不竭升華的熟悉和確認經過歷程。證實經過歷程是外行政復議運動中,包養網 行政復議機關按照法定法式,應用必定的證據規定審核證據進而認定特定案件現實的經過歷程。此地方謂的“證據規定”,是一套綜合的技巧規定,如證據標準、證實效率認定、推定、認知等。對此,《行政復議法》及《實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則。證據認定例則系統的缺掉也形成以後行政復議實行中的“莫衷一是”,辦案職員在審核證據和認定現實時缺少同一的客不雅尺度。
(四)證實尺度可操縱性不強且嚴苛
“證實尺度是指證實質和量的無機聯合,即指證實對象的范圍和證實所到達的水平的界定。”[6]它反應了證據所應該到達的壓服力水平。行政復議的證實尺度是一個質、量聯合的雙面構造。依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1、 3項的規則,一方面,詳細行政行動必需“認定現實明白,證據確實”,這是關于“質”的規則性,另一方面,詳細行政行動不得“藍玉華揉了揉衣袖,扭了扭,然後小聲說出了她的第三個理由。 “救命之恩無法報答,小姑娘只能用身體答應她。”重要現實不清、證據缺乏”,這是關于“量”的規則性。此中的題目重要是“質”的規則過于嚴苛:相干規則在內在上接近于刑事訴訟的證實尺度—它意味著定案的證據必需顛末一一查證,真正的靠得住;證據之間、證據同案件現實之間的牴觸獲得公道消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消除其他能夠性。這種證實尺度請求極高,不只缺少可操縱性,並且若嚴厲實行,很能夠對行政效力發生消極影響。
三、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的重構
經由過程對上述題目的提醒,我們可以得出行政復議證據軌制亟需周全修正完美彌補,亦即在必定意義上需求“重構”的結論。上面就重構的標的目的、準繩和詳細對策等題目睜開會商。
(一)修正的標的目的和準繩
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的重構應全盤斟酌、全體推動,以包管軌制外部的和諧性以及軌制對實行的順應性。針對今朝行政復議證據軌制中存在的上述題目,依據相干學理和實際社會佈景,提出如下修正的標的目的和準繩。
第一,總體上應該準司法化。正確判定行政復議的法令性質,是完美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的實際條件。行政復議具有準司法性,詳細的軌制扶植應該以此作為本身定位。這必定位有利于同時施展行政性和司法性兩種膠葛處理機制的上風,統籌效力與公平。原有證據軌制的各類題目總體上可回結為,全體大將行政復議定位為行政性機制,過于包養網 誇大效力價值,掩蔽了國民的公平性訴求。是以,完美行政復議的證據軌制,應以準司法化為基礎標的目的,充足鑒戒接收司法審查的進步前輩軌制。
第二,統籌效力與公平兩種價值。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比擬,應該說二者在證據軌制上具有諸多個性,以後外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缺位情形下自願照抄行政訴訟證據軌制的實際也闡明了這一點。可是,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既有司法性的一面,也有行政性、監視性的一面,是以,行政復議的證據軌制應當與行政訴訟有所差別。行政復議對行政效力的尋求或許說對效力與公平的均衡,在構建行政復議證據軌制時便應該成為主要的考量原因。例如,在證實尺度上,我包養們包養網 以為可以采用“證據明白”的尺度,使其在順應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特色的同時,也可有用地完成各類證實尺度之間的順遂過渡。總之,準司法化并非一味照搬行政訴訟的軌制,而應均衡效力與公平兩種價值訴求。
第三,證據軌制的內在的事務應該系統化。應該從全體上著眼,構建起邏輯自洽、井井有理的證據軌制。系統化的資本有二:一是《實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則;二是各地有關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的規范性文件。[7]證據軌制在《行政復議法》中的詳細表述也應留意:一是可斟酌新建一章“證據”(提出置于“法式”一章之前),絕對集中地規則行政復議證據軌制;二是由于證據軌制部門與法式軌制部門在內在的事務上有穿插,故須對兩部門內在的事務兼顧作出公道設定。
(二)若干包養網 對策提出
針對包養網 今朝我國行政復議軌制中存在的凸起題目并基于上述標的目的和準繩的指引,筆者就若何改良行政復議證據軌制題目,從不雅念、軌制、步隊、政策、方式等方面,摘要提出如下詳細的對策提出。
第一,在總則中增添專門條目,規則審核證據、認定現實的總體請求。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當真審核證據、正確認定案件現實是其最基礎。但《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均未在“總則”部門規則審核證據的基礎準繩和總體請求。為突顯證據的主要性且晉陞行政復經過議定定的威望性和可接收性,我們以為,應在《行政復議法》“總則”部門增添規則:“行政復議委員會應該依照法定法式,周全、客不雅、公平地審核證據,正確認定現實。”
第二,補充請求人的初步證實義務的相干除外情況。在不作為案件和行政賠還償付案件中,請求人應該對被請求的不作為和傷害損失成果負有初步證實義務。《行政復議法》沒有對此作出規則,《實行條例》第21條予以了完美,[8]但該條規則仍有不周密之處,疏忽了相干除外情況。我們以為,在以下兩種破例情況中,應該免去請求人的初步證實義務:(1)被請求人應該依權柄自動實行法定職責的;(包養網 2)請求人因被請求人受理請求的掛號軌制不完整等緣由不克不及供給相干證實資料且能作出公道闡明的。
第三,被請求人因合法事由不克不及如期舉證的,應答應其請求延期舉證。在被請求人的舉證義務題目上,《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均作出了規則,但其疏忽了被請求人因不成抗力或客不雅上不克不及把持的其他合法事由而不克不及如期舉證的情形。假如僅依據現有規則“過期不舉證的視為無證據、根據”,就算做錯事,也不可能翻身”他的臉,這樣不理她。一個父包養網 親如此愛他的女兒,一定是有原因的。”,則會招致復議機關不得不撤銷被請求詳細行政行動,這般當然包管了行政效力,但同時也就義了公正,對公共好處的維護也很是晦氣。
第四,增添證據交流軌制。證據交流有利于爭議兩邊在充足清楚對方證據的基本上就特定爭點睜開比武,以進步裁斷的效力和正確性。但《行政復議法》和《實行條例》均未對質據交流作出規則。斟酌到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準繩、開庭審查為破例,證據交流軌制可以在案情比擬復雜或許證據多少數字較多的情況下實用。
第五,增添證據保全軌制。《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均未對質據保全作出規則,但其自己又是完全的證據軌制不成缺乏的一部門,故有需要予以彌補。行政復議時代,在證據能夠滅掉或許以后難以獲得的情形下,請求人、被請求人或許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復議委員會請求保全證據,行政復議委員會也可以自動采取保全辦法。
第六,增添證據消除軌制。對請求人、被請求人以落第三人供給的證據,復議機關不克不及照單全收,而應對其符合法規性停止審查。但《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則,有需要予以彌補。這一題目可以分為兩方面論述。其一,不符合法令證據消除題目:當事人以違背法令制止性規則或許侵略別人符合法規權益的方式獲得的證據,不該作為認定現實的根據。其二,不克不及作為認定被請求人詳細行政行動符合法規的包養 根據,但可以作為認定其他現實的根據,包含:(1)被請包養 求人在作出詳細行政行動后,或許外行政復議時代未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批准自行搜集的證據;(2)被請求人外行政法式中未作為詳細行政行動根據,而在請求人請求行政復議時代作為詳細行政行動根據的證據;(3)行政復議委員會調取的證據。
第七,增添證據自認軌制。證據自認有利于進步復議審查的效力,也有利于推進調停與息爭,但《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均無規則,有需要予以彌補。參考平易近事訴訟的相干規則,我們以為自認軌制包含以下內在的事務:(1)自認的情勢:昭示認可;默示認可;當事人在場時期理人認可。(2)自認的撤回:一是復議終結前,對方批准的可以撤回自認;二是有證據證實自認系受勒迫或存在嚴重曲解的可以撤回自認;三是自認與案件現實不符的可以撤回自認。(3)自認的實用限制:一是,當事報酬告竣調停協定或許息爭而作出的對案件現實的承認,不得作為對其晦氣的證據;二是,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顛覆的,復議, 機關不該確認, ;三是,對于觸及成分關系的案件,即便一包養網 方自認,另一方仍需舉證;四是,對兩邊當事人無爭議但觸及國度好處、包養 社會公共好處或許別人符合法規權益的現實,當事人仍應供給有關證據。[9]
第八,增添證據補強迫度。下列證包養 據不克不及零丁作為作出行政復經過議定定的根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紀和智力狀態不相順應的證言。(2)與請求人、第三人有支屬關系或許其他親密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請求人、第三人有利的證言;與請求人、第三人有晦氣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請求人、第三人晦氣的證言,或許與本案有短長關系的證人所作的證言。(3)難以辨認能否顛末修正的視聽材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查對的復制件或許復制品。(5)經一方或許別人修改,對方不予承認的證據資料。(6)其他不克不及零丁作包養網 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資料。
第九,應該限制復議機關所調取證據的效率。《行政復議法》第22條和《實行條例》第33、34條規則了復議機關依權柄或依請求查詢拜訪、調取證據的權利包養 。起首應明白的是,這類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詳細行政行動符合法規的根據,只能作為認定其他現實的根據。其次,對于這類證據,應該對其效率加以限制。我們以為,復議機關獲得這類證據后,應該聽取請求人的看法,不然不克不及作為作出對請求人晦氣的復經過議定定的定案依據。
第十,依據行政復議的目標和任務公道設定證實尺度。行政復議肩負著“避免和改正守法的或許不妥的詳細行政行動”、“保證和監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柄”的任務。[10]假如行政復議的證實尺度低于詳細行政行動,則其對行政行動的監視感化將無從談起;假如行政復議的證實尺度高于詳細行政行動,則又會呈現行政法式中已到達證實尺度的案件,因不克不及知足行政復議證實尺度而被撤銷。[11]同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證實尺度也存在對應關系。是以,盡管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與詳細行政行動三者的證實尺度之間必定存在差別,但應該內涵地同一。行政法式的證實尺度不克不及過于嚴苛,那樣會增添行政機關的運轉本錢,但行政法式的證實尺度也不克不及過于寬松,那樣行政行動中的客觀盡情就能夠增添。行政復議“也就是說,大概需要半年時間?”的證實尺度異樣這般。行政復議證據軌制與平易近事訴訟、行政訴訟、[12]刑事訴訟的證據軌制有必定的可比性。我公民事訴訟的證實尺度是高度蓋然性尺度,又稱上風證據尺度;[13]刑事訴訟的證實尺度是消除公道猜忌尺度,又稱“案件現實明白,證據確切、充足”尺度,請求消除一符合理猜忌,具有質與量的雙重規則性;行政訴訟的證實尺度是“證據確實”和重要證據充包養 分尺度,與行政復議基礎分歧。行政復議既要斟酌效力,也要斟酌公平,總體上看,它對公共好處包養 和小我好處的影響低于刑事訴訟高于平易近事訴訟,如采平易近事訴訟“上風證據”尺度,則難以表現國度公權利行使的合法性、嚴厲性和威望性,而采刑事訴訟的“證據確實”尺度又不具實際性包養 且過于嚴苛。是以,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的證實尺度在總體上應該低于刑事訴訟而高于平易近事訴訟。我們以為可以采用“證據明白”的尺度,其在順應行政復議證據軌制特色的同時,也可有用地完成各類證實尺度之間的順遂過渡。
最后,應該對質據和法式兩部門的內在的事務分類回并。由于證據軌制部門與法式部門在內在的事務上存在穿插,為了堅持證據軌制部門的自力性和法式部門的完全性,提出將請求人、第三人查閱(被請求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詳細行政行動的證據、根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法式、復議機關依權柄或依請求查詢拜訪證據的法式、聽證法式轉移至“法式”一章加以規則。在這些題目上,《包養網 行政復議法》和《實行條例》均有規則且關系慎密,有需要將相干內在的事務予以合并。
注釋:
[1]較為集中的闡述拜見周漢華主編:《行政復議司法化:實際、實行與改造》,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該書從五個方面臨行政復議司法化停止了切磋,較為周全。此外拜見楊小君:《我國行政復議軌制研討》,法令出書社2002年版,第9-13頁;楊海坤、章志遠:《中國行政法基礎實際研討》,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537頁;周漢華:“我國行政復議軌制的司法化改造思緒”,載《法學研討》2004年第2期;朱新力:“行政復議應向司法化迫近”,載《法學研討》2004年第2期:方軍:“論中國行政復議的不雅念更換新的資料和軌制重構”,載《舉包養網 世法令評論》2004年第1期;劉莘:“行政復議的成長過程與將來瞻望”,載《江蘇社會迷信》2008年第5期:應松年:“行政復議應該成為處理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載《行政治理改造》2010年第12期。
[2]筆者在中國知網以“行政復議+證據”為落款停止搜刮,發明僅有13篇文章,此中4篇報刊文章,1篇碩士論文,1篇會論說文,7篇(非焦點)期刊文章,總體來看還不敷深刻。
[3]楊景宇:《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草案)>的闡明》,載宋雅芳主編:包養 《行政復議法通論》,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283頁。
[4]拜見《最高國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題目的規則》第4條。
[5]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第3版),法令出書社2008年版,第236頁。
[6]劉善春:“行政法式和行政訴訟證實尺度研討”,載《行政法學研討》1993年第2期。
[7]例如,《海南省行政復議證據規定》、《云南省行政復議證據規定》、《平頂山市行政復議證據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即對本行政區域行政復議的證據規定停止了較為周全的規則,可資立法鑒戒。
[8]該條規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請求人應該供給證實資料:(一)以為被請求人不實行法定職責的,供給已經請求被請求人實行法定職責而被請求人未實行的證實資料;(二)請求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還償付懇求的,供給受詳細行政行動損害而形成傷害損失的證實資料;(三)法令、律例規則需求請求人供給證據資料的其他情況。”
[9]拜見《平易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第8、13、67、74條。
[10]《行政復議法》第1條。
[11]包養網 拜見徐繼敏:“行政復議證實義務與證實尺度探析”,載《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04年第2期。
[12]《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2項。
[13]我國《平易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第73條規則:“兩邊當事人對統一現實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根據否認對方證據的,國民法院應該聯合案件情形,判定一方供給的證據的證實力能否顯明年夜于另一方供給證據的證實力,并對質明力較年夜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實力無法判定招致爭議現實難以認定的,國民法院應該根據舉證義務分派的規定作出裁判。”這種尺度本質是看哪一方的證據更有上風。
莫于川,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王宇飛,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生;雷振,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生。
起源:《行政法學研討》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