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華錄:宋朝女孩子的嫁妝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節選自 吳鉤新書《宋潮:變革中的年夜宋文明》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蒲月十九日辛丑
耶穌2022年6月17日
昨天播出的新一集《夢華錄》講到,半遮面茶坊的小姑娘說她要盡力任務、多賺點包養妹嫁妝,“要想過得好,嫁妝就得多”。嫁妝多是不是就可以過得好,這因包養違法人而異,但宋人嫁女兒確實很是重視嫁妝,這嫁妝,宋人習慣稱為“奩產”。
宋代厚嫁之風極盛,陪嫁的奩產不僅有“首飾、金銀、珠翠、寶器”等財物,還包含“隨嫁田土、屋業、田園”等不動產。宋理宗朝時,一位鄭姓年夜戶送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又有一個叫做虞艾的縣丞之子,“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即使是貧窮之家,也要銖累寸積,為女兒留點嫁資,恰如一首宋詩所描述:包養意思“十年辛勞寸粒積,倒篋傾囊資女適。”
宋代女性的奩產,實際上就是她從怙恃那里繼承到的財產,是女性財產繼承權的體現,只不過嫁妝的情勢出現罷了。
按宋人婚俗,男女在議定婚姻之時,男方要給女方送“定帖”,帖中寫明“男家三代官品、職位、名諱,議親第幾位男,及官職年甲月日吉時生,怙恃或在堂或不在堂,或書主婚何位尊長”,假如是進贅,則列明所帶進女家的財產名單,“將帶金銀、田土、財產、宅舍、房廊、山包養甜心園,俱列帖子內”;女主也要給男方回“定帖”,除了說明“議親第幾位娘子,年甲月日吉時生”,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奩產。
這個“定帖”具有“婚前財產證明”的效率,可以用來證明哪些財產是新娘子帶來的奩產。區分能否為奩產,從法令上來講,很主要。因為宋朝法令規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意思是說,兄弟分炊,老婆帶來的奩產屬于小兩口的私產,并不是大師庭的公產,不需台灣包養求拿出來朋分。我們來看南宋的一路平易近事訴訟案:
有一戶人家,戶主叫做陳圭,起訴兒子陳仲龍與兒媳蔡氏將陳家田產盜賣給了蔡仁。經法官查證,事實是陳仲龍用老婆蔡氏包養情婦的奩產購置了田產,然后典給蔡仁耕種。法官認為,“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并同夫為主。今陳仲龍自典其妻裝奩田,乃是正行交關”,不存在盜賣的行為。不過,法官又查實,蔡仁乃蔡氏之弟,瓜田李下,形跡可疑,現包養dcard在陳圭既然有詞,蔡仁于理不宜久占奩田,且蔡仁在法庭上也表現愿意將田業退還給姐姐。
是以,法官作出裁決:蔡仁退典,“若是陳圭愿備錢還蔡氏,而業當歸眾,在將來兄弟剖析數內;如陳圭不出贖錢,則業歸蔡氏,自依隨嫁田法矣”。亦即裁定爭議田產的一切權歸蔡氏,陳圭若想獲得產權,必須備贖錢給兒媳蔡氏。
由于法令將奩產列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有一些存了私心的人,方便用這一立法,“作包養網單次妻名置產”,將家庭的一部門公共財產登記成老婆的奩產,這樣,將來兄弟分炊的時候,便能多占財產。按宋人袁采的說法,這種情況“多矣”。
說到這里,我們可以了解,宋朝女性的奩產在獲得之后,便不容親族兄弟侵占;成婚之后,即使是甜心寶貝包養網奩產的賦予人——外家怙恃也無權追回;夫家的其他成員(包含丈夫的父親)也不成介入。
那么丈夫自己呢?依宋朝法令,“諸婦人隨嫁資及承戶絕財產,并同夫為主”;“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看起來似乎老婆的包養合約奩產歸丈夫一切,或許說,是丈夫占主導權的夫妻配合財產。事實是不是這樣呢?通過考核宋代的事例,我們信任,“同夫為主”、“以夫為戶”的規定,乃是因為按當長期包養時的戶口—賦稅軌制,一戶只能立一個戶主,戶主只能登記包養故事為丈夫之名(孀婦方可立為女包養網dcard戶),并包養合約不料味著丈夫獲得了對老婆奩產的安排權。
我們來看一個事例:南宋末婺州的樓約與老婆王氏,生養有女兒樓妙清。“王氏愛妙清甚,乃于湖塘包養妹上造屋一十七間,別置薪山若干畝,蔬畦若干畝,腴田若干畝,召妙清夫婦,謂曰:‘此皆吾捐包養妹嫁貲所營,毫發不以煩樓氏,今悉畀爾主之,爾其慎哉。’”其后樓妙清大哥,又將繼承自母親的產業所有的送給外孫王野仙:“吾二人(指樓妙清與丈夫)耄矣,不幸無子,今甥野仙,文而有守,又妻吾侄之女,此而非親,將誰親乎?吾母氏所畀之業,宜具授之。”在這個例子,不論是王氏,還是樓妙清,她們對本身的奩產,都具有完整的安排權,丈夫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對此也沒有表現異議。
另一個案例則顯示老婆對奩產的安排權乃受法令保護:南宋有一個叫江濱臾的讀書人,為休失落老婆虞氏,先是誣告老婆與人通奸,又檢控包養犯法嗎虞氏“曾令妾搬往房奩器皿”包養網VIP,是盜竊江家財物。換言之,“虞氏盜與奸俱有”,按古禮,“淫佚”與“盜竊”都是“七出”的要件。但法官審理發現,虞氏所搬走的均是她的奩產,不構成盜竊。最后法官作出裁決:“江濱臾撰造事端,以鳥獸之行誣其妻,虞氏亦人爾,尚何臉孔復歸其家?虞士海(虞氏之父兄,替虞氏到庭應訴)既稱情義有虧,不愿復合,訴訟難以強之,合與聽離。虞士海先放,江濱臾勘杖八十。”法官懲罰了誣告的江濱臾,并承認其妻擁有對奩產的安排權。
女性對奩產的安排權還體現為:假如再醮,她可以將帶來的奩產隨身帶走。再醮分兩種情況,一是離婚再醮,一是夫亡再醮。
先來看第一種情況。南宋有一名姓周的平易近婦,初嫁曾氏,并生子曾巖叟;再嫁趙副將;于開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義,但成婚未及一年,短期包養周氏就因為京宣義寵溺嬖妾,離開京家,投靠兒子曾巖叟。四年后,周氏往世,留下一筆奩產。京宣義貪圖這筆奩產,便訴官請求周氏歸葬。但這一訴求被法官駁回:“在法:夫出外三年不歸者,其妻聽再醮”,京宣義棄妻于曾家數年,婚姻已宣佈掉效,自是沒有權利“取妻歸葬”,更沒有權利繼承周包養網dcard氏的遺產。周包養感情氏之喪“聽從曾巖叟埋葬”,京宣義“不得更有詞訴”。你看,周氏數次離婚、再醮,卻一向保有本身的奩產。
再來看第二種情況。年夜約宋寧宗嘉定十二年(1219),一名叫做吳汝求的年輕人,跑到法院控訴繼母王氏併吞了他父親的財產。原來,這吳包養網ppt汝求的父親叫吳和中,是一位貢士,家境也算殷實,只是結發老婆早逝,留下一子,即包養感情吳汝求。在兒子七歲時,吳和中娶了王氏為繼室。老漢少妻,吳和中天然對王氏很是疼惜,并依著她的主張,購置了不少田產、房產,都以王氏奩產的名義立契。
嘉定九年(1216)玄月,吳和中往世,未久王氏便帶著“自隨田二十三種、以妝奩置到田四十七種”,再醮別人。此時吳汝求已長年夜成人,卻是一個“狂蕩弗檢”之徒,不用幾年,便將父親留給他的財產揮霍殆盡,房產都賣光了,連個棲身之所都沒有。吳汝求這才想起,包養網ppt繼母王氏在父親生前,屢次唆使父親以她的名義購置物業,父親一逝世,她又很快將名下的財產所有的帶走,這清楚是蓄謀已久要侵奪吳家的家產。是以,吳汝求將繼母王氏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盡管吳汝求自陳“王氏所置四十七種之田,系其故夫己財置到”,但進行訴訟講的是證據,“官憑文書,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復何說”?法官只包養網評價能裁定這些財產歸王氏符合法規擁有。這是對法令與契約的尊敬。同時,考慮到吳汝求“一身無歸,亦為可念”,“請王氏以前夫為念,將所置到劉縣尉房子業與吳汝求棲身,仍仰吳汝求不得典賣,庶幾夫婦、子母之間不至斷絕,生者既得相安,逝世者亦有以自慰于地下矣”。法官請求王氏,將吳和中生前給她購置的此中一份物業給予吳汝求棲身,但一切權仍歸王氏,吳汝求不得典賣物業。這般,王氏的財產權依法獲得保護,而子母包養網VIP的情份也得以兼顧。
丈夫往世、老婆攜產再醮的工作,在宋代是很常見的,包養價格因為宋人本身說,“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屬纊,已欲括奩結橐、求他偶而適者,多矣。”後面我們提到宋代有不少人“作妻名置產”,袁采告誡家人:千萬不要這么做,因為這世上,“有作妻名置產,身故而妻再醮,舉以自隨者,亦多矣”。袁采的忠言,其實正好反應了宋代女性再醮之時有權帶走奩產的廣泛性事實。
只要在一種情況下,孀婦帶走奩產的權利才會遭到限制,那就是在兒女年幼、需求撫養的情況下。孀婦若未生養,那么她帶著奩產再醮,或許帶回外家,都被視為包養一個月是天經地義的。
假如孀婦守志不再醮呢?根據法令規定,她將是丈夫所有的財產的第一順包養留言板位繼承人:“在法:諸分財產,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無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財產,妻之財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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